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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
发表于:2023-11-03 03:05:11

由于吊篮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同时又是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设备,如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去管好数量庞大的吊篮是行业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依据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和JGJ202-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对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要求:

1、产品的准入

(1)凡进入建筑工地使用的吊篮,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协

会颁发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必须注明整机、提升机、安全锁和配电箱编号,产品必须有《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2)所有吊篮安全锁必须在一年标定有效期内;

(3)钢丝绳、安全绳、安全带及安全锁扣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标准。

2、租赁

(1)租赁单位必须取得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产品《租赁资质证书》;

(2)跨省租赁的单位除在原行政区划取得相应租赁许可外,还应到现在所在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3、安装与管理

(1)安装

①租赁单位在安装前应将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工程概况及所装吊篮的基本情况告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②安装(租赁)单位制定安装方案;

③在非标准安装情况下,当危险性较大时,要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安装方案,方案论证通过时方可实施安装,方案论证必须有明确结论,论证过程必须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使用前的验收和使用登记

①安装结束后,在安装(租赁)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租赁单位逐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②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使用登记。

(3)使用过程的管理

①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②有安装平面布置图、设备编号、危险作业区域警戒线、危险源标识和限载标识;

③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日检和月检记录;

④每天使用设备前,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吊篮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吊篮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⑤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安全帽、安全带并系好安全带将其挂扣在安全绳上;

⑥患不宜高空作业疾病、酒后人员严禁操作吊篮。

 

4、监督管理


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在首次安装前,监督机构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吊篮的安装、使用进行安全监督。

目前,吊篮不断被广泛应用,我们应当努力解决吊篮安装、使用等过程的各种问题,并且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吊篮安全事故,将各种伤害降到最低,给予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的保障,是建筑业更加安全、健康地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