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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吊篮六个明确
发表于:2023-11-06 07: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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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要求。《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办法》对吊篮使用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进行细化,规范吊篮安拆、使用过程管理和监管要求。

 

(二)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要求。依据国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要求,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以及操作应取得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明确吊篮必须予以报废的情形。电动吊篮使用年限一般是整机6年左右,为维持建筑电动吊篮性能,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办法》规定,对重要结构件横截面出现裂纹、锈蚀或磨损超过原构件厚度10%的、重要结构件壁厚不足以及技术性能达不到有关规定的主要配件必须予以报废。

 

(四)明确吊篮必须专家论证的情形。因建筑结构形状或尺寸特殊,而无法架设标配吊篮的;在标配吊篮上附加其他结构、装置而特别定制的吊篮;安装、使用方案不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及其他需要论证情形的,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对吊篮危大工程进行专家论证。

 

(五)明确现场举牌验收制度。《办法》明确吊篮安装(包括再次移位)检测合格后,各方责任单位应落实现场举牌验收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检测验收合格标牌,标牌上应标明检测单位、验收单位和专业维修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明确标注吊篮限载重量和人数。凡未经安装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投入使用

 

(六)明确过程监管具体措施。《办法》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管控,依法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租赁(安拆)单位及监理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督促整改、停工、记分或立案查处等手段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