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篮升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或吊篮设计要求;
3)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4)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5) 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基于此,合同应规定:出租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前一定期限比如14天向承租方提供准确的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承租方做好预埋件的预埋工作。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如隐检记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复印件由承租方盖章或签名后交付出租方签收。
一般约定设备安装及拆卸由出租方负责。安装及拆卸费用是否包括在合同的其他部分之中,还是单独收费要写明确。同时,因为吊篮设备出现问题时未及时维修而延迟拆卸或者在使用完成后出租方延迟拆卸,承租方为及时向项目发包人提供清洁的完工场地,需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人员或单位拆卸吊篮,所发生拆卸费、服务费及仓储费、运输费要明确约定标准及承担方,最好是在合同中写明可在租金中直接抵扣,由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时生效。
5.租赁费用的结算方式及支付日期、收款人应约定清楚。在合同价格中,要约定清楚包括哪些费用,其他单独收费的项目要单独列具。租赁合同较好的方式是将总费用分解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承租方应支付出租方设备进场费、拆卸、安装、运输费等费用。另外为按月支付的设备租赁费用。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租赁费用。租赁费用计算的截至时间为出租方收到承租方要求归还设备的书面通知的时间。
有关价款的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本合同价格是甲乙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出租方投标报价经充分协商确定。本合同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诸种复杂因素和一切必需的费用。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变更合同价格。即出租方要把所要收取的费用列清楚,不能额外再要求其他费用。
6.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吊篮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租赁合同,也适用合同法第十三章有关租赁合同的一些条款风险,包括,第213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吊篮设备是现场安装及拆卸,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维修问题。此时需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维修责任,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维修要及时,吊篮设备一般要求出现问题承租方通知后,出租方应在12小时内维修完成,否则影响工程施工,损失会很大。另一方面,既然维修不可避免,因维修而造成的停机也是正常的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故障维修保养而停机每月少于一定时间比如48小时,属于正常维修,承租方解除合同,但是停机时间内的租赁台班费不予记取。
7. 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负责为租赁设备配备操作人员,该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操作证书。如果承租人自己配备操作人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操作人员要接受承租方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24小时有人。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操作人员,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要求更换。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间内比如48小时内予以更换。同时约定因承租方司机自己操作而发生的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8.吊篮运行的过程中还需要其他的配套人员,因此,租赁合同应规定其他配套人员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配备,该人员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方、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及承担方式。
9.出租方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出租方应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存档。承租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日检、月检记录。
10.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出租方,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原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 “买卖不破租赁”原理,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承租人的承租权、使用权应当不受影响。
11.吊篮设备与施工相关联,合同中应考虑为承租方设置自由度较大的单方解除权,如承租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可期前一定期限比如28天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设备,或者交付的租赁设备在一定期限比如14日内不能验收合格,或者因设备故障一定期限比如在14天内不能修复并投入使用,承租方有权单方经通知后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已经支付合同约定规定的费用,另外出租方支付承租方该规定的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12.承租方使用设备完毕,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要求归还设备。但是在设备归还时往往会涉及如下问题:
(1)吊篮租赁的主体有时是个人,同时,施工工期往往随着施工过程会出现调整,与合同预定的租赁期会有出入,承租方施工结束要马上撤掉吊篮,清理场地交给项目所有人时,吊篮出租人如行踪不定,无法发送书面通知或者出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派人来拆卸吊篮,就存在承租人无法向项目所有人交付清洁场地的违约责任,及吊篮租赁期是否截止的争议。所以承租方应在合同中书面明确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正式代表人、联系方式及双方接收文件的有效地址。如果履约过程中变更履约代表及地址应书面通知对方。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未通知一方承担。
(2)通知规定出租方收到通知或承租方交付邮局的时间为租赁费计算的截止时间。
(3)出租方收到归还设备的通知以后一定时间比如24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与承租方办理设备交还手续。
(4)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5)出租方如在24小时内未拆卸完成吊篮,交换承租方清洁场地,承租方按日收取吊篮保管费,逾期2日以上未拆除完成,承租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拆卸,并将拆卸后的吊篮由承租方另行承租场地代为保管,费用在未支付的租金中扣除,以敦促出租方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
13.吊篮因在室外无遮雨设备,且因通电因素,一般雨天无法使用,但是雨天为天气因素,如无法使用的责任全部由出租方承担有失公允,因此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雨天具体影响施工的情形,雨天影响施工后吊篮无法使用时的责任分担方式,具体雨天扣除台班的依据及确认方式,以免产生纠纷。同时建议对施工中会出现的其他停工因素进行考虑,约定清楚租赁费承担方式。
14.合同配套管理措施
合同仅是商务谈判及出现纠纷时合同双方的处理依据,具体的处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来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管理,这些资料有证据的作用,因此吊篮租赁中的相关配套表格通知文件应根据合同条款设计具体的签证单等,并要求项目经理熟悉相关文件,项目资料员及时汇总保管相关文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这些文件包括:
(1)进退场配件清单签证单
(2)移位表、吊篮报停明细
(3)结算表
(4)维修通报单
(5)停工通知单
(6)罚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