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吊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具有完整的质量证明合格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安全装置合格证及有效检验报告、产品使用手册、吊篮钢丝绳质量合格证明等)。
2.吊篮构(配)件需齐全,配重件应符合规定重量。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重填充物。
3.吊篮在安装、拆卸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对吊篮按平面位置进行编号),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作业面异形、复杂的或无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吊篮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4.吊篮设备进场应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在项目首次安装完毕后(含拆卸移位重新安装时)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或分包单位)、安拆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使用验收,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5.使用过程中,当吊篮整体(不拆卸)移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各方责任单位进行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吊篮操作者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培训考核(应有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及吊篮操作使用专业技术方面内容),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吊篮。总包单位和安拆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在交底书上签名确认。
8.每次吊篮使用前,操作者应进行空载试运行,无故障方可作业使用。当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9.当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
10.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应设安全警戒隔离区域,设置安全警示隔离措施以及警示标志标牌等,并派专人值守。
11.吊篮安装、使用、拆卸作业时,严禁下方站人以及上下同时立体交叉作业;不得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使用。
1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单独设置一人一条),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
13.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14.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对不能落地的吊篮平台,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平台或通道,并经过验收合格;严禁作业人员在空中攀缘窗户进出吊篮平台。
15.吊篮维修和拆卸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6.每天作业完毕应将吊篮降落于地面,同时切断吊篮电源并电柜上锁,做好交接班记录。
17.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若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1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标定作假,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